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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修订林木种苗管理条例
发布日期:2018-08-17 07:21:00  浏览次数:16

  修订后的《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指出,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,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、串换,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。 

  《条例》指出,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。省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,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(认)定。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。未经审定通过的,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和销售。从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,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本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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